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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名师讲师团到荥经县胡长保小学送教下乡

2025-04-05 12:38:45 来源:时绌举赢网 作者:曲靖市 点击:387次

人民群众出于对官官相护的畏惧和对法院能否独立公正办案的疑虑,导致相当多原本可以通过、也应当通过行政诉讼解决的行政纠纷仍然大量涌向上级党委、人大和政府机关。

确立听证笔录的记录规则和效力规则,确保全面、真实地记录听证过程和内容,并根据听证笔录作出相关决定。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审查案件的一种方式,是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意见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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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案件事实为什么是这样认定?检察官为什么这样处理?审查结论是否在综合运用利益衡量原则的基础上作出?检察听证将案件事实公开,充分听取相关人士尤其是听证员的意见,提高案件审查透明度,有助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乃至社会公众对这些问题的了解,消弭人们对司法办案的疑虑,从而提升检察公信力,被誉为是‘看得见‘听得到的法治形式。检察听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保障各相关方面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权,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与相关和解程序进行有机衔接,有利于真正赢得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推动矛盾争议的实质性化解、息诉罢访,从而解开当事人心结,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听证的实质是办案人员或者主持人听取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等就引起争议的事项进行答辩和防御。这是检察听证最基本的功能和作用。

所以说,宣传鼓动是必要的,规则化、程序化和实体化的制度机制标准必须配套跟上。在检察听证中,充分利用双方当事人当面质证辩论的优势,进行全面深入调查核实,并结合听证员展开有针对性的释法说理,确保案件处理合法合理合情,有助于提升检察机关公信力,从程序上和实体上解决争议,促进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在宪法实施过程中必须始终在党的领导下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43] 顾昂然:《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草案)〉的说明——2000年3月9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0年第2号,第133页。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在法国大革命以前漫长的旧制度时期,高等法院特别是巴黎高等法院(Parlement de Paris)在将近四百年的时间内(1392年至1788年)采取注册和谏诤的形式对国王的制定法进行合宪性审查,审查的依据是宪法惯例、国王敕令和高等法院判例所确定的根本原则,这些根本原则即根本法就是旧君主制时期的宪法。作为这种努力的结果,法国在2008年修宪中新增了事后的违宪抗辩程序。

尽管公民审查建议并不必然导致审查程序的启动,能否启动的决定权在受理建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手中,因此属于弱启动模式,[29]但从民主体制发展的意义上讲,它为解决宪法民主化最后一公里的问题打开了一扇窗。[54]这种基于审查要求的移送审查机制完全可以与现有的建议审查机制并行不悖、相互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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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体上,对于审查提请人和相关者而言,通过抗议、说服和辩论可以产生宪法的具体解释方案以及宪法审查的具体决定,而通过不断的解释与再解释,宪法本身实现了连续不断的变迁和续造,成为民主社会不断完善与发展的蓝图。因此,有必要进一步追问审查建议的规范基础到底是权利救济还是民主监督,抑或二者兼而有之?有学者将权利救济和民主监督并举,也就是认为审查建议兼具监督权与救济权的双重属性,应当是一种基于《宪法》第41条的双重性质的权利。[32] 林彦:《法规审查制度运行的双重悖论》,《中外法学》2018年第4期,第942页。比如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承担的规定,法工委自2016年以来收到近千件针对该规定的公民审查建议,此外,2017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有45位全国人大代表分别联名对其提出5件建议。

(三)对完善建议审查机制的具体建议 为使建议审查机制进一步发挥促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功能,必须完善建议审查机制的具体细节,具体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兹将不同审查机制中的不同提请在性质和功能上进行细致比较,并呈现为以下表格。公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联名提出审查建议的情况不仅强化了建议案的社会影响,产生人多势众的动员效果,而在效果上加强了人民与人民代表之间的有机联系,拓展了人民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的功能。政治渠道的畅通,人民的政治意愿,人民对政府的要求、呼声得以及时地通过司法途径表达出来,并借助法院这一公共讲坛参与政治生活,使民主在法庭上体现出来,这是司法审查在促进民主方面的重要体现。

而这些细节的完善,才能真正彰显建议审查机制作为独特法律机制的程序性功能。关于审查建议的规范研究从最开始就将自身基于《宪法》第41条,即: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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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曾主张现行审查机制应当回归社会主义民主的宏观背景,着力塑造开放、参与和回应型的审查程序。此时的审查建议可以类比宪法诉愿,有助于落实宪法第33条第3款所确立的人权原则,并保障宪法第二章所宣告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完善建议审查机制不仅需要着眼于审查建议,还要看到现行审查制度的各个机制环节的相互配合,在相互配合的基础上实现制度效能的综合提升。通过对比可以发现,我国的公民审查建议是较为宽泛的民主手段,因此其基本性质和制度形态就与宪法诉愿、违宪抗辩等有所不同。图中所谓有效建议数是指既是审查建议(而非来信来函)又属于法定审查范围。[33] 刘义:《德国宪法诉愿的双阶受理程序及其法理——兼论对我国立法法第90条第2款的启示》,《浙江学刊》2012年第4期,第138页。法国历史上的各种审查机制要么是强制审查,要么是依特定国家机关提请的审查,因此,国家机关一直是审查的排他性提请主体,个人无法以任何方式参与审查机制。在特定情况下对于分歧性的宪法问题,充分的说理还是多元的说理,它需要容纳协同意见甚至反对意见,从而更好回应时代的变迁。

因此,人民主权与人权之间的那种所寻求的内在关系就在于,权利体系所显示的,恰恰是政治自主的立法过程所必需的交往形式本身得以在法律上建制化的条件。比如,2018年的报告披露该年内法工委共收到涉及规范性文件的各类来信来函4578件,可以明确为审查建议的有1229件,其中属于备案审查范围的有112件。

因此,建议审查机制的结构定型,实则是在法规审查领域不断强化社会主义民主的必然结果。[44]易言之,个体公民提出审查建议并参与审查过程,人民的代表机关负责进行审查。

[19]议会制定的《关于实施宪法第61-1条的第2009-1523号组织法》则将其具体化为普通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的特定当事人。(二)审查提请资格变迁:由机关到个人 前述质疑揭开了宪法现代化和民主化进程中一个隐秘的角落。

因此,有必要从人民主权原则的角度来认识公民审查建议的性质。通常而言,不同的审查提请类型具有不同甚至完全相异的性质和功能,这种差别在国家机关提请与公民提请之间尤其明显。从数量上看,目前的审查建议无论总量还是有效建议量均处在历史最高水平,但就公民的实质性参与程度而言则明显不够,而审查建议在促进民主商谈的质量方面也还存在相当的提升空间。但与前述各类个人提请资格均不相同,我国的审查建议不需要提请人以基本权利受到侵害作为理由,任何公民、社会团体和企事业组织甚至五类要求主体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只要认为法规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均可提出审查建议。

但其实在宪法发展的历史进程中,特定审查机制的存在时间非常悠久,甚至远早于近代宪法的诞生,而个人对宪法审查机制的参与资格并不是与生俱来的。大体而言,国家机关提请通常具有更为强烈的政治性,在内容上更多涉及到国家机构之间的权力分配,在实践中也更多表现为政治权力之间的博弈,而公民提请则通常具有更为浓厚的权利性或民主性,在内容上更多涉及到公民的权利救济或民主社会的公民监督,体现着公民对宪法商谈的参与。

[5]审查技术对于宪法实施而言绝非不重要,所谓术为道之体,宪法实施如果缺少技术载体必定会沦为空谈。但问题在于,二者是否有主次之分?笔者认为,审查建议的规范基础主要是民主监督,理由如前所述,《立法法》并未对审查建议的提出设置任何实体性或程序性要求,不以建议人的主观权利受到侵害为条件。

审查制度的完善强化了宪法作为法的外在约束力,使宪法不再仅仅是自发、同时也越来越是自觉的行为准则。[39] 焦洪昌、江溯:《论我国公民合宪性审查建议权的双重属性——以〈宪法〉第41条为分析基础》,《政法论丛》2018年第3期,第23页。

[34]而在法国,国家机构对提请资格的垄断使宪法审查机制乃至1958年宪法本身都被长期诟病为政治家的游戏。(一)个人参与宪法审查机制的历史背景 现代学者的相关讨论通常局限于现代型宪法审查,因此将个人参与宪法审查的资格视为理所当然。而且随着近两年有效审查建议的数量大幅增加(2020年为3378件),人们有理由相信,建议审查机制的程序构造也会相应突出其自身的独立法律程序属性,走向专门化和专业化。[54] 王蔚:《客观法秩序与主观利益之协调——我国合宪性审查机制之完善》,《中国法律评论》2018年第1期,第139页。

第一,公民审查建议和建议审查机制日益具有独立的法律程序属性。目前,部分审查建议是由法规的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比如潘洪斌案),但也有大量的审查建议是脱离了具体的主观利益而由学者提出的,比如在2003年孙志刚案和2009年唐福珍案中,对相关行政法规的审查建议都是由若干学者以公民身份提出的。

比如,法国的违宪抗辩人、德国的宪法诉愿人以及具体规范审查的原诉当事人,其背后往往存在特定的法律团体、社会阶层或游说集团,它们支持着个人的权利救济诉求,使权利救济上升为一个公共议题。维护客观法秩序统一的功能定位可以容纳而不排斥审查建议的权利救济的功能,个人若基于主观权利损害而对法规提出审查建议,在助力于维护法秩序统一的同时,还可以排除违宪违法法规对建议人主观权利的具体侵害以及对同类主体之权利的普遍性侵害。

[50] [美]杰克·M.巴尔金:《活的原旨主义》,刘连泰、刘玉姿译,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01页。完善审查决定的说理制度,既能够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审查个案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也能够使宪法随着审查制度的历史变迁真正成为世代人民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

作者:莱芜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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